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330803-003/2021-34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3〕29号 公开日期: 2021-08-27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拟修改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21-340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发〔2013〕29号

  • 公开日期:

    2021-08-27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拟修改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7 09:38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衢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优化产业布局,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和生态区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3.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注重动物防疫,确保养殖安全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4号令)、《衢州市环境功能区规划》、《衢州市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划分范围

根据上述划分原则,我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湖南镇、黄坛口乡、举村乡、岭洋乡的所有区域;农村集中(独立)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沿溪河两侧500米以内的水陆区域范围。

2.景区、名胜区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小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人口集中地区。包括衢江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乡镇集镇建成区及周边300米范围;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1000米及周边500米范围。

4. 工业区。包括衢江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乡镇工业功能区(上方工业功能区、廿里工业功能区、大洲工业功能区、峡川独立工矿区、杜泽独立工矿区、后溪独立工矿区等)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湖泊、河流。信安湖区域周边2000米范围内、流入信安湖的河流和排渠两侧500米范围内;衢江干流及芝溪(不含灰坪三十六湾至峡川段)、铜山溪、邵源溪、乌溪江、江山港(衢江段)、上山溪、下山溪等支流两岸200米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确定的Ⅰ类、Ⅱ类水质水体(芝溪灰坪三十六湾至峡川段)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内。

6.公路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及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除湖南镇、黄坛口乡、举村乡、岭洋乡所有区域外的各类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小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缓冲区周边500米的范围;

2.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延500米内禁养区外的范围,乡镇集镇规划控制区外延500米内禁养区外的范围,行政村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及周边300米的范围;

3.乡镇工业功能区规划控制区内禁养区外的范围;

4.衢江干流、主要支流两侧2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河流、山塘水库周边200米以内的范围;

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500米内除禁养区外的范围,衢江城区环线外侧500米内范围;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其他禁养区周界1000米范围内。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畜牧用地规划要求的区域。

四、管理要求

(一)实施分类管理。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散养农户原则上生猪养殖数量控制在2头以内(含2头),不得饲养母猪,同时必须做好治污工作。在限养区,要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并按要求制定削减计划,养殖规模逐年递减;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相关乡镇在制定产业布局规划时可以划出一定的适养区域,养殖场实行污染物有效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在适养区,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建设移栏上山(入园)养殖小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结合,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

(二)严格行业准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经当地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落实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畜禽养殖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告到村;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负责指导督促各行政村把畜禽禁养、限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四)强化工作合力。区农业、环保、国土、规划、水利、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

(一)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该区域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适养区:是指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五)畜禽养殖场:本方案的畜禽养殖场是指禁养区范围内存有能繁母猪或存栏生猪3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养殖规模,根据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换算。

(六)畜禽散养户:是指没有达到养殖场规模、零星圈养的畜禽养殖户。

(七)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养殖场所产生的各种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八)关停是指畜禽养殖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原状,不再从事畜禽养殖;转产是指畜禽养殖场停止畜禽养殖、拆除畜禽养殖相关设施后,利用现有养殖房舍、管理用房进行其他生产活动;搬迁是指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后迁建到适养区内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行为。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编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