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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21-00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07〕33号 公开日期: 2021-08-30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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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003/2021-001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07〕33号

  • 公开日期:

    2021-08-30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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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江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09:37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衢江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列入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在我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对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对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项目;   

(十)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可行性报告的评审与申报工作;   

(四)组织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进度、筹资方式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前期的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六)负责对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   

(七)负责协调重点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或单位的业务联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定期向区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探讨项目、前期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探讨项目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提出的需要调研、论证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开展编制建议书、可研报告、申请报告、初步计划等前期工作,或已完成报批手续、待完善开工条件的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续建项目。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并遵守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预备建设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予以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8月至10月向区重点办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的建设项目申请(包括探讨项目、前期项目和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区重点办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三)公布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申请列入前期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前期重点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   

(五)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第九条 设立重点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专户,每年从区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重点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按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  

第十条 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如下支持性政策:   

(一)对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省、市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二)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优先安排;需要贷款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   

(三)协调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等问题的,优先协调解决;   

(四)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区重点办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不成的,应及时提出相应对策报区政府解决。   

第十一条 区重点办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和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探讨项目、前期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业务指导,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社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享受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区国土部门依法协助解决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相关的征地问题;    

(三)区建设部门依法协助解决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施工管理等工作;    

(四)电力、交通、供水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五)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重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点项目在建设阶段采用代建制,代建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的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制。区发改局负责对上述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区发改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点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区发改局联系,并按月份、年度向区发改局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在我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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