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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03/2011-438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1〕70号 公开日期: 2011-09-06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已修改
统一编号: -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03/2011-4389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衢江区政办发〔2011〕70号

  • 公开日期:

    2011-09-06

  •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已修改

  • 统一编号: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30 15:17 信息来源:衢江区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45 号)精神, 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平安衢江、和谐社会” 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目标。

三、组织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区政府已建立衢江区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建立由区综治办、监察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府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乡镇(办事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 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 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 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 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 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 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 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区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公共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区卫生局: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之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区环保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区文广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 电影电视经营项目、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化广电新 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 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区国土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 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 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区住建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规划部门)、房产中介、拆迁中介、物业管理、房产评估、咨询、测绘(规划部门)等须经住建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区质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量技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区安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区供销社:负责依法对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区经信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民爆器材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 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区农业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区林业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表演、展出等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区水利局:依法负责从事河道采砂、野生水生动物、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等须经水利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 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区旅游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室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一)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涉及烟草专卖、盐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相关情况告知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45 号)精神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衢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牵头、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批准无照经营户的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用水、用气; 宽带服务企业不得为无证无照网吧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税务部门不 得为无照经营户提供税务发票。

无证无照经营户是违法经营行为第一责任人,凡在无证无照经营期间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从重从严追究无证无照经营户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旦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逃避执法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 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大学生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并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区域性、行业性以及高危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对待。

(三)依法行政,依法准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事项监督。工 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把好市场准入关。在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下同)申请登记注册前,凡不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 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 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需审批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 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第七条规定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既分头把关, 又齐抓共管,形成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 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 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 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 检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渠道和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抄告制度,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和整治工作信息互通共享。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区财政要安排落实相应经费,保障查处和监管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稳步推进。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知法、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衢江区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PDF文档)

衢江区政办发[2011]7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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