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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吃鱼?这样做“刑不刑”!
发布日期:2022-08-08 11:11 信息来源:衢州新三农 浏览次数:42

保护自然资源拒绝非法捕鱼

夏季夜晚,天气变得凉爽,有少数人为了一己之私,偷偷摸摸背着电捕工具干起非法电鱼的勾当。不少人认为电几条鱼没什么关系,殊不知电鱼行为已经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入刑。

以案释法

案例一:2022年4月10日凌晨2点半,当事人戴某某使用自制电捕工具在龙游县社阳乡一小溪进行非法捕捞,捕获渔获物1千克,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立案调查,戴某某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7日下午4点许,朱某某使用电捕工具在常山港白石镇南门溪桃树坞水库支流河道非法电鱼2.34千克,被执法人员查获。7月25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8985.6元。

案例三:2022年4月15日下午2点许,毛某某使用电捕工具在常山县白石镇南门溪曹会关河段非法电鱼0.61千克,被执法人员查获。7月25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2342.4元。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渔业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669人次,查办各类渔业违法案件60起,其中追究刑事责任37起。

法律链接

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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