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市衢江区鲜奇水果商行经营的不合格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鲜奇水果商行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年5月16日),检出噻虫胺项目的实测值0.15mg/kg,标准指标要求≤0.0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事先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小台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者信息、进货记录及相关凭证,属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不罚〔2023〕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小台芒,并在采购时继续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衢州市赢心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生姜(原产地:中国;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3年1月11日;抽样基数:160kg),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2.39mg/kg(标准指标为≤0.10mg/kg)、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0.36mg/kg(标准指标为≤0.1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没收不合格生姜8袋120公斤;三、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3〕37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不合格原因系生姜的种植环节导致。我局已将相关案件线索通报生姜种植地的相关部门。当事人整改措施:继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同时优选供货商,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三、衢州市衢江区纯兴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生姜(原产地:中国;样品来源:外购;购进日期:2022年12月27日;抽样基数:4000kg),未标示生产者名称,检出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0.17mg/kg(标准指标为≤0.1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处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3〕38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不合格原因系生姜的种植环节导致。我局已将相关案件线索通报生姜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当事人整改措施:继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同时优选供货商,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四、衢州市衢江区吉玛特超市经营的不合格豆腐衣(油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豆腐衣(油皮),(规格:90g/袋,购进日期:2023-01-02),标示生产者名称:浙江省义乌市盛康食品有限公司,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不罚〔2023〕1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豆腐衣(油皮)不合格是厂家生产造成。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将优选供货商,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我单位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五、衢州市衢江区海游食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干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干辣椒,(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06-17),未标示生产者,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杜政不罚决字〔2023〕第000008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此次被抽检不合格原因是供货商提供了不合格的干辣椒。当事人整改措施:继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同时优选供货商,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六、杜泽镇农贸市场杜建国经营的不合格干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干辣椒,(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3-07-01),未标示生产者,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3000元,共计3025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杜政罚决字〔2023〕第000007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此次被抽检不合格原因是在采购的过程未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导致购入不合格的干辣椒。当事人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同时优选供货商,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
七、廿里农贸市场吴三英经营的不合格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6月2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454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白芷,未索取供应商资质材料和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3〕391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减少白芷等食品的采购,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八、廿里农贸市场叶雨花经营的不合格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6月1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458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白芷,未索取供应商资质材料和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属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作如下处理: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3〕392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减少白芷等食品的采购,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九、衢州市衢江区乔氏食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干姜、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干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22日),检出二氧化硫项目实测值为0.79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奈(购进日期:2022年4月11日),检出二氧化硫项目实测值为1.07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3〕397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推测干姜、山奈不合格的原因是上游供货商在生产该批次干姜、山奈时添加。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赔义务等,确保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