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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023/2023-64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3-12-07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023/2023-648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公开日期:

    2023-12-07

  •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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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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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衢江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衔接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16:58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工) 浏览次数:

衢州市衢江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

衔接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信访人的涉法行政争议依法引入法定救济途径,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确保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部门和机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时,对于申诉求决类事项按以下要求分流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的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部门在接待走访对象时,应将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依法依规引导至行政复议程序加以解决,并告知去向。开展网上受理行政复议,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法定救济权利,完善涉法行政争议退出信访机制。

第二章 导入范围

第三条 乡镇(街道)、信访部门和事权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审查其内容,涉及行政争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具体导入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为准。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一)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

(四)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决;

(五)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明显没有利害关系;

(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七)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八)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九)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十)行政指导行为;

(十一)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十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十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十四)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十五)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或行政机关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移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

第三章 导入程序

第五条 畅通基层信访事项反映渠道,通过各级信访接待窗口、12345热线、来信、网上信访等平台,接收信访事项。

第六条 乡镇(街道)、区级社会治理中心负责现场走访的分流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区级社会治理中心、信访部门对走访事项,认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向信访人充分释明和引导。

信访人同意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乡镇(街道)、区级社会治理中心、信访部门应将信访人引导至行政复议基层受理点、行政复议窗口,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办理该事项。

信访人不同意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信访部门应当将走访事项转至事权单位并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对于已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流转的来信、来访、网上信访、12345热线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认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信访人在信访诉求中明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或经引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信访部门应将事项转至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信访人未提出具体行政复议请求或经引导后拒绝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信访部门应将信访事项转至事权单位并告知信访人,事权单位按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作出处理。

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事权单位按照信访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乡镇(街道)、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行政复议知识的培训;对信访事项要认真研判,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进行救济,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权单位要整合各方面资源,认真承办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和所在单位(村社)作用,提升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引导、鼓励和帮助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特别是行政复议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点,同时加强行政复议受理点工作人员的信访知识和行政复议知识的培训;提供行政复议申请的模板和申请所附证据参照目录等服务。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和事权单位应参照行政复议办案流程标准,严格办理信访事项的申请审查、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和事权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综合运用调查询问、实地走访、听证协调等方式,从细审查。在事实认定、内容判断、程序审查、合理性考量等各方面,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信访答复意见、复查复核意见。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与行政复议机构应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行政争议信访量、涉及领域、发展趋势,共同研究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中法律适用、案件性质认定等有关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十五条 事权单位对信访人不同意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应将具体情况反馈至信访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提起行政复议的途径、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经引导后转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案件办结之日起五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部门或事权单位,结果同时上传至民呼我为平台。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接收、审查、引导、处理信访事项时,涉及行政争议需要行政复议机构配合的,行政复议机构应积极协助,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经引导后转入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行政争议,信访部门和事权单位及其他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同行政复议机构做好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工作。

第十九条 对疑难复杂、问题突出的行政争议,信访部门与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联合督办的形式,确保问题各方面得到妥善处理,矛盾有效化解。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转入行政复议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充分运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手段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群体性、敏感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及时向信访部门通报复议案件办理进程、涉案风险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衢江区委依法治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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