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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23-625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3-20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有效性: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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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2023-6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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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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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0

  •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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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
发布日期:2023-03-20 16:03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一)申请需知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责任书);

2.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进行核实,一般在 4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一般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

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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