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市桔子花开超市有限公司廿里店经营不合格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辣椒,(规格:/,购进日期:2024-5-6),检出啶虫脒项目实测值0.52mg/kg(标准指标≤0.2mg/kg)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实测值0.030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78元,罚款4000元,共计4029.78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5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辣椒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农药残留导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衢州市衢江区阿华水果店经营的不合格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阿华水果店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2024年5月7日,检出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实测值:0.0352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樟办不罚决字〔2024〕第000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种植、生产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杨梅,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三、衢州市衢江区齐争食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巴旦木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齐争食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巴旦木(购进日期:2024年4月6日),检出巴旦木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g/kg)项目实测值为0.0779,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涉案不合格批次巴旦木九箱;
三、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四、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025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3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加工环节添加剂使用不当,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四、洪文英经营的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规格:7.5kg/箱,购进日期:2024-03-24),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相关因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上政不罚决字〔2024〕第000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香蕉不合格的原因是源头农户在香蕉种植时使用的农药噻虫嗪含量超标造成的。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我单位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五、徐国明经营的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规格:7.5kg/箱,购进日期:2024-03-24),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相关因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上政不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香蕉不合格的原因是源头农户在香蕉种植时使用的农药噻虫嗪含量超标造成的。针对存在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我单位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六、衢州市衢江区雨木水果商行经营的不合格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雨木水果商行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2024年5月8日,检出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实测值:0.00130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共计3123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樟办罚决字〔2024〕第000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种植、生产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杨梅,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七、衢州市衢江区冬生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衢州市衢江区冬生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4月6日,检出辣椒中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的实测值:0.78mg/kg,标准指标:≤0.05mg/kg;噻虫嗪的实测值:2.59mg/kg,标准指标:≤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8164元;
三、罚款18000元;
共计26164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4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辣椒,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八、衢州市衢江区阿姣蔬菜店经营的不合格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老姜(无包装),未标示生产者名称,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308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高政罚决字〔2024〕第000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上述老姜进货后未进行任何加工处理,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土壤问题导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以后一定依据相关规定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经营者义务,配合开展浙食链等食品溯源相关工作。
九、衢州市衢江区清泉酒坊生产的不合格糯谷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糯谷酒(规格:40升,生产日期:2024-1-12),检出安赛蜜实测值0.022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糯谷酒1缸(剩余38升)、除苦除杂调味剂一桶;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3760元,罚没款合计38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高政罚决字〔2024〕第000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糯谷酒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中添加除苦除杂调味剂导致。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深刻反思,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以后杜绝在白酒生产中随意添加任何东西,一定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生产者义务,加强产品的送检力度,全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十、衢州市衢江区酒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清爽型黄酒(规格:2.5L/瓶,11%vol,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9日),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酒精度实测值9.1%vol,标准指标10.0~12.0%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处罚款6000元, 共计 6117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0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清爽型黄酒不合格原因为两个成品储罐共用一本灌装记录,工人操作失误罐装时从另一黄酒成品储罐灌装。 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1、交叉生产两种黄酒,避免同时生产;2、两个成品储罐分别制作独立的灌装记录以及标识牌。
十一、衢州市衢江区雪香食品商行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龙眼(购进日期:2024年4月21日;抽样数量(含备样):3kg;备样数量:1.5kg),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36g/kg”,标准指标为“≤0.0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及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不罚〔2024〕1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不合格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非当事人添加,超标具体原因不明。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1、对不合格龙眼实施召回措施;2、加强后续产品的进货查验。
十二、衢州市衢江区林靓贸易商行司经营的不合格大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2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衢州新农都18幢123、124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取当事人店内在售的大米2袋(5kg/袋,30元/袋),该大米标称:2023年5月7日生产,安吉两山绿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湖州市安吉义泉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后该大米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2024年5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大米的镉项目实测值为0.26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6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606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4〕34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生产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大米,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十三、衢州市衢江区优享超市经营的不合格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辣椒,(规格:/,购进日期:2024-3-25),检出乐果(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18)、氧乐果(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9),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5元,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8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辣椒不合格系种植环节造成。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做好店内商品质量管控,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保留好各类票据并完善进货和销售台账。
十四、衢州市衢江区朱记水果商行经营的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规格:/,购进日期:2024-3-26),检出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1),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不罚〔2024〕1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香蕉不合格系种植环节造成。针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整改措施:做好店内商品质量管控,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保留好各类票据并完善进货和销售台账。
十五、衢州市衢江区文妍食品商行不合格杨梅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29日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杭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TCQS24000803《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7日组织对衢州市衢江区文妍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内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衢樟办不罚决字〔2024〕第000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当事人认为不合格原因应是生产环节造成,针对这一情况当事人决定今后慎重采购杨梅,并在采购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