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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3 09:1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衢州市衢江区岩头五金铸造厂等116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经查,你单位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均为202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本局在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jq.gov.cn)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衢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衢江区人民法院或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企业吊销决定公告6.23.docx

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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