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经衢江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施行后,《衢江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对原属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含同时属于统一目录、扩展目录或统一目录、新增扩展目录的事项),但未纳入《衢江区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业务主管部门行使。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实施线索移交、已立案未结案、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执法主体继续负责办理,直至办结,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衢州市衢江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的通告》(衢江区政发〔2022〕88号)中的统一目录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衢江区政办发〔2025〕15号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