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严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发包和规避招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发包和规避招标行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及国有企业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二、严格规范招标范围与程序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①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上述两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4.上述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规范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衢州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标等环节应当全程电子化。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
三、严禁违法违规发包行为
(一)严禁下列违法发包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2.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肢解发包);
3.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擅自发包工程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二)严禁下列规避招标行为: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2.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4.先施工后招标或者边施工边招标的;
5.不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避招标行为。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落实监管责任。区发改局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全链条监管机制。构建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监管体系,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
(三)强化信息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预公示、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衢州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区发改局会同区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衢江区政办发〔2016〕32 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