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803-035/2018-45747 | 组配分类: | 下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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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0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机构全称: | 衢江区婚姻登记处 |
机构简称: | 婚姻登记处 |
机构地址: | 衢江区信安东路279号4号楼一楼 |
机构职能: |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范围是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依据《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4)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双方的义务: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夫妻有抚养子女、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四、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依据《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结 婚 登 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件和材料,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9)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结婚登记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离 婚 登 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双方非浙江省户籍且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符合离婚登记条件,选择在浙江省内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除按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7)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非浙江省户籍且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除以上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离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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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公开电话: | 0570-3838927 |
机构负责人: | 蒋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