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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19-415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19-04-28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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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803/2019-4154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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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开日期:

    2019-04-28

  •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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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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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28 15:33 信息来源: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现将《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中共衢州市衢江区委统战部   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区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应围绕我区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增强低收入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低收入农户的社会保障水平,为我区乡村振兴和“两个高水平”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提高扶贫实效。

第五条  区扶贫办负责扶贫项目立项、监督、指导、协调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区民宗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残联等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核查、绩效评价等;区财政局负责扶贫项目的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立项。区扶贫办根据扶贫开发任务在上级项目资金下达60天内,根据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今日衢江》等媒体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报省市备案。乡镇对区级立项涉及本乡镇的项目在乡镇网站、公示栏等公告;村级在村公示栏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机制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各乡镇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落实工作责任。项目批复后一般要求100天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完成;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财政扶持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阶段性公告。

第八条 项目变更。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事项需经村两委班子讨论,乡镇同意,以文件形式请示区扶贫办,区扶贫办下达项目变更计划。对计划下达1年后还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区扶贫办下达取消计划文件。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验收;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责任单位(一般是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区扶贫办组织开展核查。竣工验收后在项目所在地对完成情况开展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论、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十条 项目报账。经验收、核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报账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区扶贫办复审后,送区财政局报账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衢江区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除外)的原则上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扶贫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预算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五)其他中央或省市批准的扶贫支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从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扶贫办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自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将省、市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向相关省、市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区财政统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继续安排用于扶贫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进一步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九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结合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担保贷款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本参与扶贫开发。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项目性质分别核算。资金实行项目报账制支付。乡镇(街道、办事处)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报账单;

(二)有效支出凭证、发票等;

(三)承诺书(项目实施单位);

(四)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准书(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公示、公告,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

(五)项目建设有关资料:1.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提供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审计备案表、审计报告书等)、开户许可证、政府采购等相关材料;2.企业实施项目提供审计报告;3.资金直接补助到农户的以奖代补项目提供农户签字的验收单;实物直接补助农户的项目提供农户签字补助清单(专用肥、苗木等)。

(六)项目实施小结和项目验收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项目报账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未列入扶贫项目计划,未按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三)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材料或报账材料不齐全的;

(五)没有进行项目验收、核查或验收、核查不合格的;

(六)没有进行审计或审计审定金额远远达不到项目补助金额的;

(七)其它与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提供的各项报账材料经区扶贫办审查和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后,项目资金报账单原件由区财政局留底,其他项目资料由区扶贫办统一存档,项目主管部门应留存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强化公开透明,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扶贫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今日衢江》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对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每年1月中旬前,区扶贫办填写上年度《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评分表》和说明(格式按上级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衢州市衢江区扶贫办公室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江扶贫办〔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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