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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803/2019-415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4-28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信息索引号:

    330803/2019-4154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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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19-04-28

  •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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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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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8 15:40 信息来源: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衢江区财政局、区委统战部、区扶贫办共同制定出台了《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以及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修订形成了《衢江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九条。分别对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的立项、建设、变更、验收报账以及扶贫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项目立项。区扶贫办根据扶贫开发任务在上级项目资金下达60天内,根据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今日衢江》等媒体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报省市备案。乡镇对区级立项涉及本乡镇的项目在乡镇网站、公示栏等公告;村级在村公示栏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机制等。

(二)关于项目建设。各乡镇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落实工作责任。项目批复后一般要求100天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完成;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财政扶持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以年度为周期,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阶段性公告。

(三)关于项目变更。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事项需经村两委班子讨论,乡镇同意,以文件形式请示区扶贫办,区扶贫办下达项目变更计划。对计划下达1年后还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区扶贫办下达取消计划文件。

(四)关于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验收;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责任单位(一般是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区扶贫办组织开展核查。竣工验收后在项目所在地对完成情况开展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论、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五)关于项目报账。经验收、核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报账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区扶贫办复审后,送区财政局报账拨付资金。

(六)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1.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2.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3.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4.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5.其他中央或省市批准的扶贫支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总额的30%。

(七)关于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强化公开透明,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扶贫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今日衢江》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2.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对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3.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每年1月中旬前,区扶贫办填写上年度《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评分表》和说明(格式按上级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4.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5.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9 年4 月28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衢江区财政局、区委统战部、区扶贫办,具体联系处室为:衢江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和扶贫开发科,联系电话:0570-875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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